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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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13
須載入註冊紀錄冊的詳情
(1) 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 註冊紀錄冊須視乎某海員在 其內所名列的 部分, 記載總監認為合適的 、 與該海員有關的
詳情。
(2) 在 註冊紀錄冊內所列的 海員姓名的 相對位置, 須記錄─
(a) 該海員向總監提供的 當其時的 地址, 作為將本條例規定須予或 准予送達該海員的 通知或 其他文件可郵遞寄往的
地址, 或 為本條例的 目的 將其他通知 或 文件送交該海員而可用的 地址;
(b) 該海員向總監所提供的 當其時的 香港電話號碼(如有的 話), 作為他在 香港時可與他作聯絡用的 電話號碼;
(c) 該海員的 等級(如有的 話);
(d) 該海員所取得或 曾接受的 、 與其海員職業有關的 資格、 認可證明或 特殊訓練;
(e) 關於將該海員從註冊紀錄冊除名或 根據本條例被暫時吊銷註冊的 詳情, 以及根據本條例對該海員所採取的
紀律制裁行動的 詳情; 及
(f) 該海員的 僱用登記簿內所載關於其受僱擔任海員的 詳情, 如其註冊曾根據第10(4)條續期, 亦須記錄經續期後的
註冊根據該條被當作為生效的 日期。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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