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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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SECT 11

僱用不是海員的人

(1) 任何人均不得受僱在 任何船舶上擔任第2(1)條“海員”定義的 (a)(iv)段提述的 職位, 除非─

   (a)  有關的 訂明費用已就將會如此受僱的 人繳付; 及

   (b)  總監已就將會如此受僱的 人發出符合訂明格式的 證書。

(2) 任何人在 違反第(1)款的 情況下僱用任何人, 而無合理辯解,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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