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不是海員的人 (1) 任何人均不得受僱在 任何船舶上擔任第2(1)條“海員”定義的 (a)(iv)段提述的 職位, 除非─ (a) 有關的 訂明費用已就將會如此受僱的 人繳付; 及 (b) 總監已就將會如此受僱的 人發出符合訂明格式的 證書。 (2) 任何人在 違反第(1)款的 情況下僱用任何人, 而無合理辯解,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