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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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條例

- 第478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海員事務監督的設立
   5.      商船海員管理處的設立
   6.      海員諮詢委員會的設立
   7.      海員註冊紀錄冊
   8.      註冊紀錄冊第Ⅰ部
   10.     海員須註冊及註冊的續期
   11.     僱用不是海員的人
   12.     取消海員名列註冊紀錄冊的資格
   13.     須載入註冊紀錄冊的詳情
   14.     海員等級的變動
   15.     監督指示將海員恢復名列 註冊紀錄冊的權力
   16.     海員的僱用登記簿
   17.     與僱用登記簿有關的規例
   18.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設立
   19.     海員事務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20.     針對海員的投訴
   21.     在紀律研訊前暫時 吊銷海員的註冊
   22.     須進行紀律研訊
   23.     紀律研訊的進行
   24.     傳召
   25.     代表
   26.     證據
   27.     取消紀律研訊
   29.     在紀律研訊後暫時吊銷海員的註冊
   30.     基於健康理由暫時吊銷註冊
   31.     上訴
   32.     關於不在訂明期間內 展開上訴聆訊的規定
   33.     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 聆訊上訴
   34.     上訴聆訊的實務及程序
   35.     取決於多數意見
   36.     就上訴作出的裁定
   37.     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通知海員等
   38.     就法律論點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39.     將上訴結果通知僱主
   40.     對登記、提供及僱用 註冊海員的管制
   41.     募集及提供註冊海員的程序
   43.     對登記註冊海員的限制
   44.     核准公司僱用註冊海員的程序
   45.     透過募集程序僱用註冊海員
   46.     在總監准許下註冊海員 可自薦提供服務
   47.     緊急僱用程序
   48.     重新僱用註冊海員
   49.     將僱用證及重新僱用證交還總監
   50.     不擬重新僱用的通知
   51.     監督可扣留有海員在違反第40 條 的情況下置身其上的船舶
   52.     備存公司候船名冊的許可證
   53.     須向總監提供的資料
   54.     拒絕發給許可證的可據理由
   55.     拒絕發給許可證的通知
   56.     撤銷許可證
   57.     對可由核准船員部供應註冊海員
           以供受僱在其上工作的船舶 的限制
   58.     核准船員部的人事變動 須通知總監
   59.     展示船員部職員姓名
   60.     反對總監的某些決定的上訴
   61.     核准船員部紀錄
   62.     總監可要求將註冊海員 恢復名列船員部紀錄
   64.     有待提供以供受僱在船舶上 工作的註冊海員名單
   65.     受僱於核准公司的註冊海員 的詳情須遞交總監
   66.     核准船員部的詳情如有更改 須通知總監
   67.     對核准船員部遴選註冊海員 方法的認可
   69.     預支工資
   70.     對核准公司支付家屬糧和匯款 的方法的批准及某些告示
           的展示
   71.     貪污
   72.     合格高級船員與其他海員 的比例等
   73.     高級船員及其他海員 的合格標準
   74.     非高級船員的海員的合格證書
   75.     高級水手的評定
   76.     海員須在總監面前僱用及解職
   77.     僱用或解職的費用
   78.     解職的程序及向留在香港 的海員提供基本生活費
   79.     將已解職的海員帶走
   80.     船員協議
   81.     與船員協議有關的規例
   82.     海員的解職
   83.     在船舶不再是香港船舶時 將海員解職
   84.     支付海員工資
   85.     海員工資帳目
   86.     與工資及帳目有關的規例
   87.     總監有權對工資糾紛 作出決定
   89.     家屬糧授權書
   90.     在家屬糧授權書中被指名的人 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
   91.     在某些情況下享有或 喪失支取工資的權利
   92.     須提供解職證明書予 在香港解職的海員
   93.     對某些權利及補救的保障
   94.     船長在薪酬、墊支款項等 方面享有的補救
   95.     船員名冊
   96.     關於海員健康、安全及福利的規例
   97.     關於船員艙房的規例
   98.     關於糧食或水的投訴
   99.     其他投訴
   100.    醫療物品
   101.    船上的醫療服務
   102.    航程中醫療服務等的費用
   103.    體格檢驗
   104.    濟助及送回被留下的海員等
   105.    對僱主在第104 條下 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106.    追討因濟助及送回海員等 而招致的費用
   107.    違紀行為
   108.    繳付違紀行為的罰款
   109.    走私的民事法律責任
   110.    關於根據入境法律判處的 罰款的民事法律責任
   111.    釋義
   112.    對高級船員是否適宜執行職務或其操守進行查訊
   113.    主持研訊的人的權力
   114.    重新聆訊所研訊的事宜及對研訊的上訴
   115.    關於研訊等的規則
   116.    對拒絕以證人身分出席等 事情的罰則
   117.    不交出已撤銷或暫時 吊銷的證書等
   118.    恢復證書等文件的效力的權力
   119.    正式航海日誌
   120.    可接納為證據及可供查閱的文件
   121.    關於有人出生、死亡及失蹤等個案的申報
   121A.   備存登記冊及儲存資料
   121B.   存檔於海上生死登記簿內的核證副本的處置
   122.    對在香港船舶上發生的 死亡個案進行查訊
   123.    進入處所等的事宜及搜查、 檢取等的權力
   124.    監督在訂明格式方面的權力
   125.    轉授
   126.    將通知及文件送達海員
   127.    虛假的陳述或資料
   128.    證書的偽造等
   129.    更換船長時移交文件
   130.    在某些情況下扣留船舶的權力
   131.    遭扣留船舶在獲放行前 擅自出海的罰則
   132.    就外地船舶提出法律程序 須向最就近的領事館官員
           發出通知
   133.    關於費用的規例
   134.    規例一 般權力
   135.    支付酬金予某些人
   136.    釋義
   137.    指定為海管處的地方
   138.    將登記海員當作為註冊海員等
   139.    將某些未經註冊海員 當作為註冊海員
   140.    將先前的核准公司 當作為核准公司,等
   141.    皇家海軍輔助艦隊
   142.    《商船法令》等的適用範圍
   143.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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