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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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釋囚條例 - SECT 18

監管令效力的終止

(1) 在 監管令下(包括已暫緩執行的 監管令)受監管的 人如被裁定犯罪, 並─

   (a)  被判處監禁(但不包括緩刑), 而監禁刑期長於監管令有效期所餘下的 部分;

   (b)  被命令拘留於戒毒所; 或

   (c)  受制於根據《 罪犯感化條例》 (第298章)第3條所作出的 感化令, 有關的 監管令的 效力即告終止。

(2) 在 本條中,

 “戒毒所”(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的 涵義, 與《 戒毒所條例》 (第244章)第2條中該詞 的 涵義相同。

(1995年制定)

 “戒毒所”(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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