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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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 - SECT 34
帳目
(1) 委員會須─
(a) 就其財務往來, 備存妥善的 帳目及紀錄; 及
(b) 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擬備帳目報表, 帳目報表須─
(i) 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及
(ii) 由主席簽署。
(2) 第(1)款所提述的 帳目報表須由委員會所委任的 核 數師審計。
(3) 該核數師可就該帳目報表擬備報告, 如他這樣做的 話, 他須在 該報告的 規限下核證該報表。
(4) 委員會須安排將經審計的 帳目報表一份, 連同根據第(3)款擬備的 報告(如有的 話), 以及委員會就在 該報表所關乎的
期間內基金的 管理所擬備 的 報告一份, 在 財政年度終結後隨後的 12月31日或 之前, 或 在 總督就個別情況所准許的
較後日期或 之前, 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
(5) 在 本條中,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具有第36條給予“年度”的 涵義。
(1995年制定)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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