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 - SECT 32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現設立一個法人團體, 名為“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可以該名義起訴及被起訴。
(2) 委員會須備有法團印章, 使用該印章蓋印須由主席或 一名第(3)(b)或 (c)款所提述而獲主席為此授權的 委員認證。
(3) 委員會的 成員如下─
(a)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本人, 為委員會主席(在 本部中稱為“主席”);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 法律公告修訂)
(b)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本人; 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
公告修訂)
(c) 庫務署署長本人。
(4) 在 委員會任何會議中─
(a) 法定人數須為2名委員;
(b) 所有待決的 問題, 均須以出席會議並投票的 委員的 多數票決定; 及
(c) 如出現票數相等的 情況,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5) 基金的 款項須存放於外匯基金, 或 存入由委員會在 根據《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註冊或 獲發牌照的
認可機構另外開立及維持的 有息銀行帳戶 內。
(6) 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 委員會可決定其本身的 處事程序。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