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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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 - SECT 31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 用費基金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Ⅸ部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

(1) 現設立一個基金, 名為“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

(2) 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a)  根據第38條撥入基金的 款項;

   (b)  根據工程項目協議由公司撥入基金的 其他款項; 及

   (c)  基金款項所衍生的 利息或 其他收益。

(3) 委員會─

   (a)  須按照本部及第43條的 規定─

        (i)    管理基金; 及

        (ii)   運用基金款項; 及

   (b)  可用基金款項支付管理基金的 費用。

(4) 財政司司長如在 任何時間認為基金的 款項, 超出為施行第43條而需要的 款項, 可要求委員會將他認為是超出的
並由他指明的 款額, 撥入政府一般 收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 委員會須遵從任何根據第(4)款所作出的 要求。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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