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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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 - SECT 31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 用費基金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Ⅸ部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
(1) 現設立一個基金, 名為“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
(2) 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a) 根據第38條撥入基金的 款項;
(b) 根據工程項目協議由公司撥入基金的 其他款項; 及
(c) 基金款項所衍生的 利息或 其他收益。
(3) 委員會─
(a) 須按照本部及第43條的 規定─
(i) 管理基金; 及
(ii) 運用基金款項; 及
(b) 可用基金款項支付管理基金的 費用。
(4) 財政司司長如在 任何時間認為基金的 款項, 超出為施行第43條而需要的 款項, 可要求委員會將他認為是超出的
並由他指明的 款額, 撥入政府一般 收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 委員會須遵從任何根據第(4)款所作出的 要求。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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