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7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圖則的更改
4. 專營權
5. 專營權的效力
6. 禁止將專營權的權利轉讓等
7. 按揭及押記
8. 公司董事
9. 財政司司長的權力
10. 稅務條文
11. 建造工程所需的費用由公司 負擔
12. 開始建造日期
13. 完成工程的期限
14. 竣工日期的決定
15. 《建築物條例》不適用的情況
16. 收費區內的公用事業設施
17. 訂立規例的權力
18. 開始經營日期
19. 公司於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 提供設施
20.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的使用權
21. 其他法律的適用
22. 由政府負責經營收費區
23. 關閉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
24. 在收費區內作廣告宣傳
25. 紀錄及資料
26. 訂立附例的權力
27. 公司可就大欖隧道及元朗 引道的使用收取經
批准的使用費
28. 汽車類別
29. 使用費通告的展示及出售
30. 公司不可收取高於既定款額 或經更改款額的使用費
31.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 用費基金
32.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穩定使用費基金管理委員會
33. 顧問及專家顧問
34. 帳目
35. 委員會的不再存在
36. 定義
37. 呈交實際淨收入報表
38. 撥入基金的款項
39. 實施預期的使用費增加
40. 提前實施使用費增加
41. 延遲實施使用費增加
42. 實施額外的使用費增加
43. 從基金支付款項
44. 使用費增加程序及加幅
45. 附表1 的修訂
46. 提供有關駕車資料的義務
46A. 作出虛假陳述及漏報要項
47. 在簡易程序中證明駕駛人的身分
47A. 影象記錄及印曬設備證明書
47B. 有關攝影沖洗過程的證明書
48. 圖則的證明
49. 定義及適用範圍
50. 失責行為
51. 可補救的失責行為
52. 專營權的撤銷
53. 公司清盤、專營權終止等的影響
54. 公司的法律責任及當公司的資產歸屬政府時政府
須支付的款項
55. 專營期屆滿時對公司作出補還
56. 政府對公司的債項無須負責
57. 資產的涵義
58. “公司”的提述
59. 總督發出的指示
60. 罰款
61. 政府權利不得減損的情況
62. 支付或補還拖欠政府的款項
63. 法律責任的限制
64. 局長、路政署署長及運輸 署署長使工程項目協
議得以實施
65.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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