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的職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監督的 職權為─ (a) 備存土地界線記錄; (b) 就認可土地測量師作出違紀行為的 指稱, 向局長提供意見; 及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c) 由本條例或 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 賦予監督的 其他職權, 或 根據本條例或 其他成文法則所加諸或 賦予監督的 其他職權。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