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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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條例 - SECT 37

規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規定根據本條例所須繳付的 費用的 事宜。

(2) 局長可就下列所有或 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a)  紀律審裁委員會就指稱的 違紀行為, 進行研訊及其他有關對指稱的 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的 事宜;

   (b)  關於向認可土地測量師作出指示的 事宜;

   (c)  根據本條例可予以訂明的 事宜, 但費用方面的 事宜除外。

(1995年制定。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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