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註冊承建商進行的例行保養 (1) 每隔不超過7天, 註冊承建商須對所有機械及設備進行檢查、 清潔、 添加機油及調校, 以確保有關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 定)處於安全操作狀況。 (2) 註冊承建商須於以下地點備存一本符合署長所指明的 格式並載有署長所指明的 資料的 日誌─ (a) 於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在 的 建築工地; 或 (b) 如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處於建築工地, 則於其主要辦事處。 (3) 註冊承建商須於任何合理的 時間, 將該日誌備呈署長查閱。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