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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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 SECT 21

註冊承建商進行的例行保養

(1) 每隔不超過7天, 註冊承建商須對所有機械及設備進行檢查、 清潔、 添加機油及調校, 以確保有關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 定)處於安全操作狀況。

(2) 註冊承建商須於以下地點備存一本符合署長所指明的 格式並載有署長所指明的 資料的 日誌─

   (a)  於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在 的 建築工地; 或

   (b)  如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處於建築工地, 則於其主要辦事處。

(3) 註冊承建商須於任何合理的 時間, 將該日誌備呈署長查閱。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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