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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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 SECT 13
擁有人的責任
第Ⅵ部
升降機工程
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的 擁有人無論何時均須聘用註冊承建商, 並須確保升降機工程只由該註冊承建商或
由其所僱用的 註冊檢驗員進行, 或 在 該註冊承建商或 由其 所僱用的 註冊檢驗員監督下進行。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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