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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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 SECT 10
擁有人的責任
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的 擁有人, 須確保以下規定得以遵守─
(a) 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妥善地保養、 有足夠的 支撐及牢固地固定;
(b) 字體高度不少於30毫米並列明以下事項的 中英文告示, 顯眼地展示於升降機吊籠內或 平台上─
(i) 許可運載的 最多人數; 及
(ii) 許可最高載重, 而無論何時, 該告示均保持可清楚閱讀;
(c) 升降機吊籠及所有層站有充足照明(不論是天然光線或 人工照明), 使建築工地升降機在 操作時可安全使用;
(d) 平台有充足照明(不論是天然光線或 人工照明), 使塔式工作平台在 操作時可安全使用;
(e) 任何人可通往的 升降通道部分妥當地圍封, 以防止有人被升降機吊籠或 平台撞到;
(f) 就建築工地升降機而言─
(i) 其升降機吊籠須設有一結構堅固的 閘門; 及
(ii) 於每個可通往升降通道之處設有一結構堅固的 閘門, 以及所有閘門須保持良好操作狀態和妥善維修狀況;
(g) 平台的 周圍設有結構堅固及高度在 1米或 以上的 圍欄, 而圍欄保持妥善維修狀況;
(h) 升降機吊籠設計堅固及能防止乘客不受升降機吊籠外物體的 切割和砸壓, 而升降機吊籠保持妥善維修狀況;
(i) 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的 所有運動部分, 均設有有效的 防護罩, 以防止有人意外地觸及;
(j) 建築工地升降機或 塔式工作平台設置有符合以下條件的 有聲緊急警報器─
(i) 該警報器是由升降機吊籠內或 平台上(視屬何情況而定)觸發的 ; 及
(ii) 其響亮程度足以引起建築工地上的 其他人注意, 以便他們前來協助,
而該警報器保持良好操作狀態及妥善維修狀況。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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