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提高青年歲數上限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4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 將第2條“青年”定義中的 歲數上限由18歲提高, 但以不超過21歲為限。
(由2000年第54號第3條修 訂)
(2) 任何人─
(a) 如在
“青年”定義中的 歲數上限根據第(1)款提高之日, 正受僱於一種指定行業; 及
(b) 如憑藉歲數上限的 提高而被納入“青年”定義之內, 則只要該青年的 僱主繼續僱用他從事該指定行業,
第6及7條對該僱主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