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訓練合約的豁免註冊 (1) (由1982年第13號第6條廢除) (2) 對於第7(2)條所適用的 學徒訓練合約, 專員如信納有關學徒已完成其學徒訓練期的 主要部分, 則可不將該合約註冊, 而改以專員認為適當的 條 款及條件, 以書面豁免有關僱主為該合約註冊。 (3) 專員如根據第(2)款豁免註冊, 須立即將此項豁免通知該合約的 各立約人, 並說明豁免的 附帶條款及條件(如有的 話)。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