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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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CHEDULE 5

補償款額

(Past version on 03/06/1998).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2139條]

1. 須付予申索人的補償須為整筆付款,其款額是得自將管理局根據本條例第20(2)條所裁定的申索人所罹患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乘以以下2個款額中數目較小的一個─
1
年齡 倍數
未滿40
    96
年滿40而未滿56
    72
年滿56
    48;或
2
年齡 款額
未滿40 $2016000
年滿40而未滿56 $1512000
年滿56 $1008000
(由2003年第16號第24條修訂)

2. 在本附表中,入息包括─ 但並不包括─ 3. 就本附表而言 3A. 3(ba)條只適用於在《修訂條例》第120條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提出的補償申請。 (由1998年第5號第20條增補)
3B. 為根據第3(a)條計算申索人的合計12個月僱用期間,該申索人因以下理由而缺勤的連續30天或以上的一段或多於一段的期間,不得計算入該段合計12個月的期間─ 4. 在本附表中,“提出申請的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of application) 指申索人根據本條例第15條提出補償申請的日期,而依據該補償申請,補償可支付或已支付予申索人。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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