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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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ECT 28

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II部

法律事項

(1) 申索人如不滿─

   (a)  管理局根據第23條所作覆核的 結果; 或

   (b)  管理局根據第24(3)條進行覆核後裁定判給他的 補償款額, 可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1A) 申請人如不滿根據第27F(4)條進行的 覆核的 結果, 可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由2003年第16號第13條增補)

(2) 根據本條提出的 上訴, 須在 根據第23(2)條發出的 書面覆核結果的 日期、 根據第24(3)條發出的 證明書的 日期或
根據第27F(5)條發 出的 通知的 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後6個月內提出。 (由2003年第16號第13條修訂)

(3) 區域法院如認為適當, 可延長根據本條提出上訴的 時限。

(4) 若有人根據本條提出上訴, 區域法院可確認、 更改或 推翻管理局的 任何決定或 裁定, 並可作出其認為合適的
進一步命令, 包括關於訟費的 命令。

(1995年制定。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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