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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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ECT 27G

付還開支的支付

(1) 除第30A條另有規定外, 凡某申請人依據第27E(1)(b)條作出的 裁定有權獲得任何款額, 則管理局須在
根據第27E(2)條向該申請 人發出的 通知的 日期起計的 21日內, 向該申請人支付該款額。

(2) 凡某申請人已根據第27F(1)條提出覆核管理局的 裁定的 要求, 則第(1)款不適用於須根據該裁定支付的 任何款額。

(3) 除第30A條另有規定外, 在 覆核完結時須付予某申請人的 任何款額, 須在 根據第27F(5)條發出的 通知的 日期起計的
21日內支付。

(4) 在 第(1)或 (3)款訂明的 限期屆滿時仍未支付的 任何付還開支的 款額須衍生單利息, 利息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為《
高等法院條例》 (第 4章)第49(1)(b)條的 目的 而釐定的 利率計算, 計息期由該限期屆滿的 日期起至支付該款額時為止。
(第VIIA部由2003年第16號第1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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