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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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ECT 27D

申請付還開支

(1) 向管理局提出的 付還開支的 申請, 須在 招致該等開支的 日期起計的 12個月內以指明表格提出。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a)  須附有就該申請所關乎的 開支而發出的 收據正本; 及

   (b)  在 該等開支是與助聽器有關的 情況下, 須附有第27B(3)條所提述的 意見, 但如該意見已送交管理局, 則屬例外。
        (第VIIA部由2003年第16號第1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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