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申請後就申請作出的裁定 凡─ (a) 申索人以書面或 以其他方式向管理局表示他不欲繼續進行其補償申請; 及 (b) 他已就該申請接受第16(1)條所指的 聽力測驗或 醫療檢驗, 則管理局如認為合適, 可繼續處理或 裁定該申請, 猶如申索人未曾作出上述表示一樣。 (由1998年第5號第1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