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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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ECT 15

申請補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從未獲判給補償而欲申請補償的 人, 須以指明表格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並須一併呈交其過往及現在 受僱工作的
資料, 資料須能令管理局信納申 索人符合第14(2)或 48(1)(i)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 條件。 (由1998年第5號第7條修訂)

(2) 在 管理局證實申索人符合第14(2)或 48(1)(i)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 條件後, 該人須接受管理局根據第16(1)條安排的
醫 療檢驗或 在 聽力測驗中心進行的 聽力測驗, 或 既接受經如此安排的 醫療檢驗亦接受經如此安排的 聽力測驗。
(由1998年第5號第7條代替)

(3)-(6) (由1998年第5號第7條廢除)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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