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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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 SECT 10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審計署署長可就管理局於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 講求效率及效驗,
進行其認為合適的 審核。
(2) 審計署署長有權在 任何合理時間, 查閱其為根據第(1)款進行的 審核合理地需要的 , 而且由管理局保管或 控制的
所有文件, 並有權要求持有該等 文件或 須就該等文件負責的 人, 提供為審核的 目的 而合理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如有的
話)。
(3) 審計署署長可就根據第(1)款所進行的 審核而向立法會主席呈交報告。 (由2003年第16號第7條修訂)
(4) 第(1)款並不授予審計署署長質疑管理局的 任何政策目標是否可取的 權利。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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