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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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SECT 6

登記冊

(1) 監督須─

   (a)  編訂一份登記冊, 記載其發出的 許可證的 詳情;

   (b)  將該登記冊免費提供予公眾人士於合理時間查閱; 及

   (c)  在 任何人繳付訂明的 費用後, 將登記冊中有關某許可證的 記項的 副本給予該人。

(2) 監督須在 登記冊內記錄─

   (a)  許可證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b)  許可證的 有效期;

   (c)  在 與鑿沉作業有關的 情況下─

        (i)    將予鑿沉的 船隻的 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及

        (ii)   對將予鑿沉的 船隻的 一項描述;

   (d)  在 與傾倒或 焚化作業有關的 情況下─

        (i)    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產生者的 姓名或 名稱(如知道的 話);

        (ii)   對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一項描述及該等物質或 物品數量;

        (iii)  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來源地; 及

        (iv)   如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會以盛器盛載才傾倒或 焚化的 話, 該盛器的 性質;

   (e)  將進行傾倒、 焚化或 鑿沉作業的 地點;

   (f)  該等物質、 物品或 船隻是從何處帶往該地點傾倒、 焚化或 鑿沉。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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