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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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SECT 6
登記冊
(1) 監督須─
(a) 編訂一份登記冊, 記載其發出的 許可證的 詳情;
(b) 將該登記冊免費提供予公眾人士於合理時間查閱; 及
(c) 在 任何人繳付訂明的 費用後, 將登記冊中有關某許可證的 記項的 副本給予該人。
(2) 監督須在 登記冊內記錄─
(a) 許可證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b) 許可證的 有效期;
(c) 在 與鑿沉作業有關的 情況下─
(i) 將予鑿沉的 船隻的 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及
(ii) 對將予鑿沉的 船隻的 一項描述;
(d) 在 與傾倒或 焚化作業有關的 情況下─
(i) 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產生者的 姓名或 名稱(如知道的 話);
(ii) 對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一項描述及該等物質或 物品數量;
(iii) 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的 來源地; 及
(iv) 如將予傾倒或 焚化的 物質或 物品會以盛器盛載才傾倒或 焚化的 話, 該盛器的 性質;
(e) 將進行傾倒、 焚化或 鑿沉作業的 地點;
(f) 該等物質、 物品或 船隻是從何處帶往該地點傾倒、 焚化或 鑿沉。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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