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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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料倉條例 - SECT 8
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拒絕將牌照續期或轉讓;修訂或更改牌照條件
處長可用面交或 掛號郵遞方式將書面通知送達持牌人, 藉此─
(a) 撤銷牌照;
(b) 暫時吊銷牌照, 吊銷期為處長所認為適當的 期間;
(c) 拒絕將牌照續期或 拒絕牌照轉讓; 或
(d) 修訂或 更改牌照條件, 但上述權力只可在 下列情況行使─
(i) 處長信納申請人曾就發給牌照、 牌照續期或 牌照轉讓的 申請作出虛假或 有誤導性的 陳述, 或 提供虛假或
誤導的 資料;
(ii) 持牌人曾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或 曾被裁定犯根據第12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所訂的 罪行;
(iii) 有人違反牌照條件, 不論是否有人曾被裁定犯第13條所訂罪行;
(iv) 處長不再信納他根據第4(3)條須信納的 任何事情; 或
(v) 處長認為有關的 持牌木料倉自發牌日期起, 曾在 任何時候以有違公眾利益的 方式經營。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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