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就不合情理合約給予濟助 第Ⅱ部 不合情理合約 (1) 就任何貨品售賣合約或 服務提供合約而言, 如其中一方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而法庭裁定該合約或 其中任何部分在 立約時的 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 則法庭可─ (a)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 (b) 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 其餘部分; (c) 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 適用範圍, 或 修正或 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 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 結果。 (2) 任何人如聲稱某合約或 其中部分是不合情理的 , 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