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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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 SECT 5

就不合情理合約給予濟助

第Ⅱ部

不合情理合約

(1) 就任何貨品售賣合約或 服務提供合約而言, 如其中一方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而法庭裁定該合約或 其中任何部分在
立約時的 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 則法庭可─

   (a)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

   (b)  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 其餘部分;

   (c)  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 適用範圍, 或 修正或 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 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 結果。

(2) 任何人如聲稱某合約或 其中部分是不合情理的 , 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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