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1) 若立約的 一方與立約的 另一方在 符合以下情況下交易, 即屬“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a) 他並非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亦無意令人以為他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b) 另一方是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及
(c) 在 該合約下或 依據該合約移轉的 貨品或 提供的 服務, 屬通常供應或 提供作私人使用、 消費或 受益用途的
類型者。
(2) 即使有第(1)款的 規定, 但在 拍賣或 競爭性投標買賣中的 買方, 在 任何情況下均不視作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3) 任何人如聲稱立約的 一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