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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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 SECT 8
隱含條款的排除或限制
第Ⅲ部
雜項
(1) 在 任何服務提供合約中, 相對於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 一方而言, 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
限制其因本條例而令致在 該合約下產生的 任 何法律責任。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 凡因本條例而令致在 服務提供合約下產生任何權利、 責任或 法律責任, 則該權利、 責任或
法律責任(在 第(3)款及在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的 規限下)可藉明訂的 協議, 或 因立約雙方的 交易過程, 或
因約束立約雙方的 慣例而予以否定或 更改。
(3) 明訂條款並不否定因本條例而隱含的 條款, 但如明訂條款與隱含條款互相抵觸, 則屬例外。
(1994年制定)[比照 1982 c. 29 s. 16(1) & (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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