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1) 若服務提供合約的 立約的 一方與立約的 另一方在 符合以下情況下交易, 即屬“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a) 他並非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亦無意令人以為他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b) 另一方是在 業務過程中訂立該合約; 及 (c) 在 該合約下或 依據該合約提供的 服務, 屬通常供應或 提供作私人消費或 受益用途的 類型者。 (2) 任何人如聲稱立約的 一方並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須由該人證明其所聲稱之事。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