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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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安全條例 - SECT 27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因他人在 業務運作中的 作為或 過失而致犯第22(1)、 (3)或 (4)條所適用的 罪行, 後述的 人即屬犯罪,
而不論是否有對首述的 人提 起法律程序, 後述的 人仍可被檢控及受罰。

(2) 任何法團因任何作為或 過失而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而該作為或 過失經證明為得到該法團的 任何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身分相若的 人員或 看來是以 該等身分行事的 人的 同意或 縱容, 或 可歸咎於上述任何人的 疏忽,
則該人及該法團均屬犯罪及可根據有關罰則而受罰。

(3) 如法團的 事務由其成員管理, 則第(2)款亦適用於法團任何成員在 其管理職能方面的 作為及過失,
猶如該成員是該法團的 董事一樣。

(4) 任何商號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而該罪行經證明為得到該商號的 任何合夥人或 與該商號的 管理有關的 任何人的 同意或
縱容, 或 可歸咎於上述任何人的 疏忽, 則該合夥人或 該名與該商號的 管理有關的
人均屬犯罪及可根據有關罰則而受罰。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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