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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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安全條例 - SECT 13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2000).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部
上訴
(1) 任何人如因關長根據第III部所作出的 決定或 採取的 行動而感到受屈, 可在 關長作出決定或 採取行動後的 14日內,
向關長遞交上訴通知書, 述 明有關事項的 要旨及上訴的 理由。
(2) 關長在 接獲上訴通知書後, 須將通知書轉交局長。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0年第218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3) 除非關長另有決定, 否則根據本條就關長的 決定提出的 上訴, 不會使該項遭上訴的 決定暫緩執行。
(1994年制定。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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