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5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對某些貨品的豁免
4. 一般安全規定
5. 認可標準
6. 消費品須符合安全標準規定
7. 警告通知書
8. 禁制通知書
9. 收回通知書
10. 關長規定作出測試等的權力
11. 檢驗所
12. 消費品的測試
13.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4. 上訴委員團
15. 上訴委員會
16. 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17.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18.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19. 進入處所及檢查、檢取 消費品及文件的權力
20. 對進入及搜查的限制
21. 獲取資料的權力
22. 一般罪行
23. 妨礙
24. 以已作應盡的努力作為免責辯護
25. 以消費品屬過境貨品、轉運中 的消費品或供出口而製造
的消費品作為免責辯護
26.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布宣傳廣告
27.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28. 罰則
29. 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限
30. 規例
31. 被檢取貨品的銷毀或發還
32. 就所檢取及扣留的消費品作出補償
33. 對執行方面的開支的追討
34. 不安全貨品的儲存
35. 通知書的送達
36.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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