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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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6號第3條 [第5、 6、 8、 10及19條]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 司法管轄權
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包括第7條)的 規定下, 仲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以查訊、 聆訊和裁決符合以下說明的 申索─
(a) 提出申索的 權利全部是於1997年6月25日之前產生的 , 而該申索由不超過5名申索人提出, 每名申索人的
申索款額均不超過$5000, 而 起因是─
(i) 僱傭合約的 條款遭違反, 不論該條款是明訂的 或 是隱含的 , 亦不論該合約是在 香港履行的 或 是根據《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78章 )所適用的 合約而履行的 ; (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ii) 學徒訓練合約的 條款遭違反, 不論該條款是明訂的 或 是隱含的 ;
(iii) 有人不遵守《 僱傭條例》 (第57章)或 《 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的 條文;
(iv) 關於僱員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第VA部獲得遣散費的 權利或 該筆遣散費的 款額的 問題; 或
(v) 關於僱員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第IXA部獲得其僱主以外的 人付給工資的 權利或 該筆工資的 款額的
問題; 或
(b) 提出申索的 權利是於1997年6月25日當日或 之後產生的 , 或 部分於該日期之前而部分於該日期當日或 之後產生的 ,
而該申索由不超過 10名申索人提出, 每名申索人的 申索款額均不超過$8000, 而起因是─
(i) 僱傭合約的 條款遭違反, 不論該條款是明訂的 或 是隱含的 , 亦不論該合約是在 香港履行的 或 是根據《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第78章 )所適用的 合約而履行的 ; (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ii) 學徒訓練合約的 條款遭違反, 不論該條款是明訂的 或 是隱含的 ;
(iii) 有人不遵守《 僱傭條例》 (第57章)或 《 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的 條文;
(iv) 關於僱員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第VA部獲得遣散費的 權利或 該筆遣散費的 款額的 問題; 或
(v) 關於僱員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第IXA部獲得其僱主以外的 人付給工資的 權利或 該筆工資的 款額的
問題。
(1997年第268號法律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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