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4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床位寓所監督的設立
5. 禁止在未獲豁免或未獲發牌的 情況下經營床位寓所
6. 處所的業主、租客等的責任
7. 封閉未獲豁免及未獲發 牌的床位寓所
8. 豁免證明書的申請及發出
9. 豁免證明書的續期
10. 豁免證明書的撤銷
11. 豁免證明書的轉讓
12. 牌照的申請及發出
13. 牌照的續期
14. 牌照條件的更改
15. 牌照的撤銷
16. 拒絕將牌照續期的通知及更改 牌照條件或撤銷牌照的通知
17. 牌照的轉讓
18. 安全及衞生方面的預防措施
19. 經營守則及指示
20. 文件等的檢查出示及檢取
21. 監督可指示補救措施
22. 監督可進行補救工程
23. 在有危險或失責的情況下封閉處所
24. 進行附帶工程
25. 由監督討回工程費用
26. 反對監督的決定的上訴
27.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28. 上訴委員會的聆訊程序
29. 可向上訴法庭提交案件呈述
30. 有關封閉令的程序
31. 租賃的終止
32. 通知及命令的送達
33. 關於豁免證明書及牌照的罪行
34. 檢控罪行的時限
35. 規例
36. (已失時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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