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學院在 行使其權力或 貫徹其宗旨方面, 可就一般或 個別情況向學院發出指示。 (2) 學院在 行使其權力及貫徹其宗旨時, 須遵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款所發出的 指示。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將其獲本條所賦予的 權力轉授予一名公職人員。 (由1996年第65號第4條增補) (1994年制定。 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