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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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學院條例 - SECT 20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3號第3條
(1) 審計署署長可對學院在 運用其資源以執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方面, 是否符合經濟原則及講求效率和效驗,
進行他認為適當的 審核。
(2) 審計署署長為根據第(1)款進行審核, 有權─
(a) 在 任何合理時間, 查閱任何他所可能合理地需要而由學院所保管或 掌管的 文件; 及
(b) 向(a)段所述任何文件的 持有人或 負責人, 要求提交他認為有合理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
(3) 審計署署長可將他根據第(1)款所進行的 審核的 結果呈交立法會主席, 而立法會主席在 收到該等結果後,
須安排將該等結果提交立法會省覽。
(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4) 第(1)款不得解釋為賦權審計署署長質疑所訂立的 學院政策目標是否可取。
(1994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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