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成員的保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成員如真誠地行事, 則對管理委員會或 代表管理委員會的 任何人在 履行或 本意是履行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委予管理委員會的 職能, 或 行使或 本意是行使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授予管理委員會的 權力時, 所作出的 作為或 造成的 錯失, 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 第(1)款就任何作為或 錯失授予成員的 保障, 不影響管理委員會對該作為或 錯失所須承擔的 法律責任。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