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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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 SECT 14
審計署署長的審核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1) 審計署署長可就任何財政年度, 對管理委員會在
履行其職能及行使其權力時使用其資源是否合乎經濟原則及是否講求效率及效驗, 進行審核。
(2) 審計署署長有權在 任何合理時間, 查閱他為根據本條進行審核而可能合理地需要的 ,
並且是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及掌管的 文件或 資料, 他並有權要求 持有該等文件或 資料的 人或 為該等文件或 資料負責的
人, 向他提交他認為為該目的 而合理地需要的 資料及解釋。
(3) 審計署署長可將他根據本條進行的 審核的 結果, 向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主席提交報告。 (由1997年第115號第2條修訂;
由2000年 第71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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