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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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 - SECT 8
《海牙 - 維斯比規則》
經由1968年2月23日在 布魯塞爾簽署的 議定書所修訂的 、 為統一若干有關提單的 法律規則而在 1924年8月25日在
布魯塞爾簽署的 國際公約(稱為《 海牙-維斯 比規則》 )的 條文, 只要其在 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則其對任何情況的
適用, 均不受本條例條文的 施行所影響。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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