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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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海底隧道條例 - SECT 31

紀錄及資料

(1) 公司須備存下列與西區海底隧道的 隧道區及經營有關的 紀錄─

   (a)  建造工程的 最新圖則, 而該等圖則須顯示對建造工程所作的 任何改動(包括對建造工程所作的 加建在 內);

   (b)  每個隧道費繳費處開放的 時間;

   (c)  使用隧道的 汽車數目, 並須指明該等汽車的 類別、 通過隧道的 方向, 以及提供有關的 連續及累積數字;

   (d)  所收隧道費的 款額, 以及隧道費代用券(如有的 話)的 發出數量和價格;

   (e)  在 不影響(d)段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有關第32(1)(i)條所述的 隧道費的 繳付的 詳情;

   (f)  在 隧道區內的 所有交通意外及交通停頓的 事故; 及

   (g)  為隧道的 運作而僱用人員的 詳情, 包括僱傭性質, 以及該等人員的 受僱時間及地點。

(2) 運輸署署長可查閱、 審查、 複製或 抄錄由公司備存的 任何紀錄或 附屬帳目, 而公司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供為查閱、
審查、 複製或 抄錄該等紀錄或 附屬 帳目而需要的 設施及方便。

(3) 為使運輸署署長能確定公司有否或 會否為履行其在 本部、 第Ⅳ或

 Ⅷ部或 根據第22條所訂立的 任何規例下的
義務而作出任何安排, 公司須應運輸署 署長的 請求, 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將有關履行該等義務的
資料(包括有關公司組織的 資料)提交運輸署署長。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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