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就公約第2條第2段而言, 如有關的 國際海上運輸合約說明該段所提及的 國際公約條文, 適用於與該項運輸有關的 事宜, 則該等條文須視為強制性 地對國際海上運輸適用, 雖然若非有本款的 規定該等條文便不會強制性地對國際海上運輸適用。 (由2005年第1號第4條修訂) (2) 在 適用於區域運輸時, 公約須在 猶如第2條第2段已被略去的 情況下理解。 (由2005年第1號第4條增補)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