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具有法律效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Ⅱ部 海上運輸旅客及行李 (1) 在 符合本部的 規定下, 附表1列出的 《 1974年海上運輸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約》 的 條文(在 本部及該附表內稱為“公約”(the Convention))在 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由2005年第1號第3條修訂) (2) 儘管有公約第2條第1段的 規定, 在 符合本部的 規定下, 公約適用於區域運輸。 (由2005年第1號第3條增補)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