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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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 SECT 53

清盤令的效果

(1) 凡法院根據第48(2)條就某已遭處長撤銷其註冊的 職業退休計劃發出命令, 該計劃須當作在
根據第43(1)(a)條就該計劃刊登公告當日 起開始清盤。

(2) 任何如無本款規定, 便須在 有關計劃清盤開始時或 開始後根據該計劃支付給計劃成員的 利益, 不得支付;
任何已支付予某成員的 該等利益, 可作為 一筆拖欠計劃受益人的 民事債項由清盤人討回。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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