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令的效果 (1) 凡法院根據第48(2)條就某已遭處長撤銷其註冊的 職業退休計劃發出命令, 該計劃須當作在 根據第43(1)(a)條就該計劃刊登公告當日 起開始清盤。 (2) 任何如無本款規定, 便須在 有關計劃清盤開始時或 開始後根據該計劃支付給計劃成員的 利益, 不得支付; 任何已支付予某成員的 該等利益, 可作為 一筆拖欠計劃受益人的 民事債項由清盤人討回。 (199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