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受託人須作出承諾 凡以下任何人士獲委任為管限某計劃的 信託的 受託人, 他須於獲委任後28日內, 向處長送交一份承諾, 說明他承諾就有關計劃執行本條例所委予或 賦予指定人士的 職能─ (a) (i) 通常在 香港居住且持有《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意指的 身分證的 人; 或 (ii) 在 香港有營業地點的 法團; 而 (b) 是未有就該計劃作出當時有效的 承諾的 。 (199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