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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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 SECT 38

新的受託人須作出承諾

凡以下任何人士獲委任為管限某計劃的 信託的 受託人, 他須於獲委任後28日內, 向處長送交一份承諾,
說明他承諾就有關計劃執行本條例所委予或 賦予指定人士的 職能─

   (a)  (i) 通常在 香港居住且持有《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意指的 身分證的 人; 或

        (ii)   在 香港有營業地點的 法團; 而

   (b)  是未有就該計劃作出當時有效的 承諾的 。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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