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2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對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限制
4. 保留在未經註冊的計劃下的權利等
5.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
6. 註冊紀錄冊
7. 豁免
8. 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9. 獲豁免計劃的定期費用
10. 提供關於獲豁免計劃的資料
11. 建議撤回豁免證明書
12. 撤回豁免證明書
13. 上訴反對撤回
14. 撤回的生效情況
15. 註冊申請
16. 處長可規定提供資料及修訂文件
17. 免除及修改註冊規定
18. 註冊
19. 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20. 註冊計劃的受託人等須備存妥善帳目及紀錄等
21. 與資產有關的規定
21A. 須給予通知
22. 若干更改事項須予通知
23. 集協議停止適用
24. 提供款項的一般規定及責任
24A. 就某些註冊計劃而追討欠款
25. 關於受託人的規定
26. 違反關於受託人的規定
27. 關於投資的規定
28. 註冊計劃的定期費用
29. 將計劃終止或清盤須給予通知
30. 周年申報表
31. 註冊界定利益計劃的定期證明
32. 處長可規定向他提供若干報告及證明書
33. 須向處長提供的資料等
34. 諮詢委員會
35. 須向諮詢委員會或註冊計劃的成員提供若干資料
36. 查訊
37. 更改本籍
38. 新的受託人須作出承諾
39. 指定人士死亡等
40. 解除承諾
41. 解除願受管轄書
42. 撤銷註冊的理由
43. 撤銷註冊的建議
44. 法院可命令將資產凍結
45. 撤銷註冊
46. 上訴反對撤銷註冊
47. 撤銷註冊的生效情況
48. 申請將以香港為本籍的計劃清盤
49. 清盤人的委任
50. 清盤人的薪酬
51. 清盤人的權力
52. 屬於計劃的資產轉歸清盤人
53. 清盤令的效果
54. 在某些情況下令優先還款無效
55. 有關真誠的交易等的保留條款
56. 資產的分配
57. 清盤後法院的權力
58. 法院可發出指令
59. 法院權力的行使
60. 與清盤有關的罪行
61. 上訴委員會
62.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
63.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64. 與上訴有關的補充條文
65. 向上訴法庭提交案件呈述
66. 與上訴有關的罪行
67. 關於公司集團參與的 計劃的特別條文
68. 核數師的資格
69. 精算師及律師不得與有關僱主有關連
70. 專業資格
70A. 某些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額須從既有利益中支付
71. 行政長官可修訂附表
72. 立法會可改換百分率及人數
73. 規則
73A. 給予通知時須繳付的訂明費用
74. 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75. 法律責任的豁免
76. 法律專業特權
77. 保密
78. 處長披露資料
79. 罪行
80. 處長可要求提供若干文件 的中文或英文版本
81. 通知
82. 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83. (已失時效而略去)
84.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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