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信託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信託, 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 信託的 資產由以下各項組成─
(a) 預期信託的 設立而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捐贈、 認捐或 遺贈的 所有款項及財產,
連同從該等款項及財產所賺取的 任何款項;
(b) 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捐贈、 認捐或 遺贈予信託並為信託所接受的 其他款項及財產, 或
由受託人委員會以其他方式為信託取得的 其他款項及 財產; 及
(c) 根據第6(1)(c)條累積的 信託收益。
(3) 信託的 宗旨, 為保存及保護香港文物。
(1992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