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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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 - SECT 3

信託的設立

(1) 現設立一個信託, 名為“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 信託的 資產由以下各項組成─

   (a)  預期信託的 設立而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捐贈、 認捐或 遺贈的 所有款項及財產,
        連同從該等款項及財產所賺取的 任何款項;

   (b)  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捐贈、 認捐或 遺贈予信託並為信託所接受的 其他款項及財產, 或
        由受託人委員會以其他方式為信託取得的 其他款項及 財產; 及

   (c)  根據第6(1)(c)條累積的 信託收益。

(3) 信託的 宗旨, 為保存及保護香港文物。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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