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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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SECT 33
以貨物屬過境貨物、轉運中 的貨物或為供出口而製造 的貨物為免責辯護
在 任何就第3、 5或 8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 檢控中, 或 在 任何根據第35條所訂立的 規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 檢控中,
任何在 香港發現的 貨物, 如無相反證明, 均須假定並非 為過境貨物、 轉運中的 貨物或 為供出口而製造的 貨物。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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