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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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 SECT 3

玩具須符合安全標準規定

第Ⅱ部

玩具安全

(1) 任何人不得製造、 進口或 供應玩具, 除非該玩具(包括其包裝)符合以下安全標準中其中一套標準內所載的 各項適用的
規定─

   (a)  國際玩具工業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oy Industries) 所訂立的 國際玩具自律安 全標準(International Voluntary Toy Safety
        Standard) ;

   (b)  歐洲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所訂立的 歐洲標準71(Europ ean Standard EN71);

   (c)  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所訂立的 美國材料及試驗 學會標準F963(ASTM F963)。

(2) 除根據第4條而另有規定外, 第(1)款所指的 安全標準, 是指本條例實施當日有效的 該等標準。

(3) 第(1)款不適用於過境貨物、 轉運中的 貨物或 為供出口而製造的 貨物。

(4) 凡第(1)(a)、 (b)及(c)款所指的 安全標準中其中1套或 2套標準並無載有適用於某一玩具的 規定,
該玩具則須符合載有適用規定的 安 全標準中其中一套標準內所載的 規定, 否則該玩具即當作不符合第(1)款規定。

(5)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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