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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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再培訓條例 - SECT 9
財政年度及收支預算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除第33(3)條另有規定外, 再培訓局的 財政年度為期12個月, 而財政年度的 開始及終結日期均由再培訓局自行決定。
(2) 再培訓局在 每個財政年度, 均須正式通過下一個財政年度的 收支預算, 並須在 局長指定的 日期前,
將預算連同該下一個財政年度的 再培訓局事務計 劃書一併呈交局長批准。
(3) 局長可規定再培訓局將第(2)款所指的 收支預算或 事務計劃書按其指示作出修改, 然後再度向他呈交。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號第20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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