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基金撥付的款項 再培訓局可自基金撥付以下款項─ (a) 就根據第Ⅴ部符合資格領取再培訓津貼的 受訓僱員而發放予培訓機構或 附屬培訓機構的 款項; (b) 再培訓局為執行本條例規定所引致的 開支; (c) 因貸款而須付還的 本金及須付的 利息及費用; 及 (d) 按本條例規定而須支付或 獲准支付的 其他款項。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號第20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