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收取費用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財政司司長可就政府向再培訓局提供的 服務收取費用。 (2) 財政司司長根據第(1)款可收取的 費用, 包括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第Ⅳ部收取僱主所繳徵款及將有關徵款轉交予再培訓局時所引致的 手續費。 (1992年制定。 由1994年第102號第20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